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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系统辅助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系统辅助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2023/12/2 10:04:40 |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拟承担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规定的技术培训标准和考核要求,向我委申请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备案。拟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接受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

      目前,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附件3)。备案流程见附件4。受理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的机构应及时做好备案材料的审核工作,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以回执单方式(见附件5)向申请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要求。受理备案机关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该技术和备案时间。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的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材料分别报送至委医政医管处和中医医政处(负责备案中医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的限制类技术)。在《办法》实施前,我市已审核准入和备案的医疗技术,不再重新备案,应当由之前准入(备案)机关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注明该技术,并注明该技术完成准入(备案)的时间。
      由此可知,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技术开展情况数据信息,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或影响临床应用效果,或者出现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或伦理问题,或者发生与技术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等情形时,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再开展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开展的国家和市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诊疗信息进行备案、上报,加强医疗技术质量控制,并与国家级平台建立定期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