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拟承担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规定的技术培训标准和考核要求,向我委申请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备案。拟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接受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
目前,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附件3)。备案流程见附件4。受理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的机构应及时做好备案材料的审核工作,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以回执单方式(见附件5)向申请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要求。受理备案机关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该技术和备案时间。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的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材料分别报送至委医政医管处和中医医政处(负责备案中医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的限制类技术)。在《办法》实施前,我市已审核准入和备案的医疗技术,不再重新备案,应当由之前准入(备案)机关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注明该技术,并注明该技术完成准入(备案)的时间。此刻起,让更多组织和个体看见并受益于数字化,携手共创未来